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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华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王某家族控股,王某担任董事长,系实际控制人之一,多名亲属担任董事。为向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支持,王某指示他人成立若干子公司,通过虚假业务向该家族集团公司提供资金。华某公司的相关定期报告未披露上述情况,同时相关定期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月,证监会对华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认定华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华某公司、王某处以罚款,并对王某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部分责任人员分别采取5年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不服上述处罚和决定并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起诉。同时,证监会将华某公司相关人员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因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刑事司法后,对证券监管部门附带出具的行政认定意见的效力是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控辩争点。
【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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